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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马店市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制暂行办法
2007-07-20 09:32  文章来源:驻马店市商务局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》(豫发[2003]18号),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改进机关作风,改善投资环境,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河南省商务厅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豫商规财[2006]26号),我市决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无偿代理,为规范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项目代理制是指投资者自愿委托,对属于市级和市级以上审批、管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,由驻马店市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提供代理服务,代理申办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外汇登记、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。

  二、代理内容

  1、提供办事程序、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、备案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;

  2、办理合同、章程的审批、批准证书、营业执照、外汇登记、税务登记等手续;

  3、办理已设企业的股权、经营范围、投资者变更、合并分立等手续;

  4、转报海关登记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手续。

  三、工作程序

  “中心”的代理工作按照“接待咨询、受理委托、转送相关、协调办理、接受监督”的程序运行。

  1、接待咨询。“中心”对有意在驻马店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对象,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,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。

  2、受理委托。服务对象向“中心”提出代理申请后,“中心”负责对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,审查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,提出修改意见。对符合代理条件的,与服务对象签订代理协议书,填写有关项目代理表单。

  3、转送相关。“中心”接受委托后,将相关项目审批、注册登记资料分别送达相关部门,并负责完成相关代理服务工作。

  4、协调办理。代理事项送达后,“中心”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,积极联系相关部门,加快资料传递。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,“中心”将领取的证照(或批准文件)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,当面送达服务对象。项目情况特殊,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,“中心”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,说明延期理由,“中心”负责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。

  5、接受监督。“中心”在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开展代理工作。要严格管理,规范运作,自觉接受企业、客商及社会各界的监督,确保代办的事项按时限或提前办结,真正让企业和客商感到方便、满意。

  四、免收代理费

  1、“中心”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代理项目均不收取代理服务费。

  2、相关代理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资助:

  (1)对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市级审批权限新批项目,每代理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1000元;

  (2)对于总投资额在3000-10000万美元的市级审批权限新批项目,每代理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2000元;

  (3)对于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省级审批权限新批项目,每代理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3000元;

  (4)对于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审批权限新批项目,每代理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6000元;

  (5)对于商务部审批权限的新批项目,每代理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20000元;

  (6)对于已设企业的增资、转股、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,市级审批权限的,每代理一个资助金额不高于1000元;省级审批权限的、涉外部门较多的,每代理一个资助金额不高于2000元。

  五、管理

  1、中心的代理工作要按照“零障碍、零距离、零投诉”和“一个窗口对外、全程跟踪服务”的要求开展工作。

  2、中心在代理具体实施过程中,要结合本单位实际,通过对口学习、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、回访等方式,倾听各方建议,总结经验,弥补不足,完善保障机制,确保代理制见实效。

  3、中心受理服务后,要统一协调,明确专人对每项服务工作提供全程跟踪服务,保证每项服务有答复、有落实。要建立回访制度,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,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,提出改进意见。

  4、中心对代理的每个项目逐一登记(见附表),每半年向市商务局、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,并提交相关资料,经市商务局、财政局审核后,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。

  六、罚则

  1、代理事项手续完备的,中心承诺30个工作日内办结,如因“中心”自身原因,造成没有及时办结的,经主管部门查实后,将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。

  2、中心如有违反商务部、财政部规定行为的,按两部处罚条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
  3、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违规行为:

  ①申报资助资金时,提供虚假材料的;

 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代理资助的;

  ③项目代理的组织工作实施不力,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;

  ④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、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、检查不予配合的。

  4、中心如发生违规行为,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:

  ①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;
  ②停止拨付并收回资助资金;
  ③取消其申请项目代理资助的资格;
  ④限期归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;
  ⑤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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